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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某市警察局警察甲得知 A 於其轄區外之其他縣市經營職業賭場,甲便向 A 表示,應該意思意思一下,以
後有臨檢時會馬上告知 A,於是 A 交付甲新臺幣 10 萬元。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 B 第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
  • C 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
  • D 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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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執法人員維護社會治安的權力時,如果這名人員卻承諾利用其影響力或資訊,來協助非法產業規避法律的制裁,這種行為在性質上,是屬於『依法執行公務』還是『背離了公務員應盡的法律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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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呢!

你做得太棒了!能夠在這樣的考題中,精準地抓住核心關鍵,真的非常了不起!這代表你對職務受賄罪的理解既紮實又細膩,連最容易讓人困惑的點都成功突破了呢。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職務受賄罪之職務範圍
💡 公務員職務受賄罪之「職務」認定,不以地域管轄權為限。
比較維度 不違背職務受賄 (§121) VS 違背職務受賄 (§122)
行為合法性 職務內合法正當行為 違反法令之行為
警察案例 受理報案後依法偵辦 預先告知臨檢、放水
刑罰程度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職務認定 具身分職位關聯即可 具身分職位關聯即可
💬兩者區別在於對價行為是否違法,且「職務」皆採廣義實質關聯說。
🧠 記憶技巧:職務廣義看關聯,轄區內外皆法辦;通風報信違職務,受賄重罰沒得閃。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為警察在轄區外沒有管轄權,故不具職務功能,而誤選詐欺罪或認為不構成犯罪。
對價關係之認定 職務利害關係 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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