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9 題
甲用螺絲起子打開乙所有之電腦主機殼,並取走內部硬碟。甲成立下列何罪?
- A 刑法第 360 條無故干擾他人電腦罪
- B 刑法第 359 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 C 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 D 刑法第 320 條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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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拿走」一個實體零件(如硬碟或顯示卡)時,這與「登入他人帳號看資料」或「刪除他人檔案」相比,哪一個更接近傳統法律中關於『移動並占有他人財產』的描述?法律對『有形物品』與『無形數據』的保護方式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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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的關鍵在於判斷行為客體的本質。雖然涉及電腦設備,但「硬碟」本身屬於看得見、摸得著的有體動產。甲未經允許取走他人的動產,意圖據為己有,完全符合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的構成要件。至於選項 (A)(B)(C) 所屬的「電腦犯罪罪章」,主要是為了保護「電磁紀錄」或「電腦系統運作」的安全性,而非硬體設備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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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硬碟與電腦犯罪
💡 竊取電腦硬碟屬實體財產犯罪,而非妨害電腦使用罪。
| 比較維度 | 竊盜罪 (第320條) | VS | 妨害電腦使用罪 |
|---|---|---|---|
| 保護客體 | 實體動產/準動產 | — | 電磁紀錄/電腦系統 |
| 行為態樣 | 移轉實體物之占有 | — | 入侵、變更、干擾 |
| 準用範圍 | 第323條能量論動產 | — | 第363條之電磁紀錄 |
💬行為涉及實體硬碟之移轉時,優先適用普通財產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