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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9 題

甲用螺絲起子打開乙所有之電腦主機殼,並取走內部硬碟。甲成立下列何罪?
  • A 刑法第 360 條無故干擾他人電腦罪
  • B 刑法第 359 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 C 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 D 刑法第 320 條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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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拿走」一個實體零件(如硬碟或顯示卡)時,這與「登入他人帳號看資料」或「刪除他人檔案」相比,哪一個更接近傳統法律中關於『移動並占有他人財產』的描述?法律對『有形物品』與『無形數據』的保護方式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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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關鍵在於判斷行為客體的本質。雖然涉及電腦設備,但「硬碟」本身屬於看得見、摸得著的有體動產。甲未經允許取走他人的動產,意圖據為己有,完全符合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的構成要件。至於選項 (A)(B)(C) 所屬的「電腦犯罪罪章」,主要是為了保護「電磁紀錄」或「電腦系統運作」的安全性,而非硬體設備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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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體硬碟與電腦犯罪
💡 竊取電腦硬碟屬實體財產犯罪,而非妨害電腦使用罪。
比較維度 竊盜罪 (第320條) VS 妨害電腦使用罪
保護客體 實體動產/準動產 電磁紀錄/電腦系統
行為態樣 移轉實體物之占有 入侵、變更、干擾
準用範圍 第323條能量論動產 第363條之電磁紀錄
💬行為涉及實體硬碟之移轉時,優先適用普通財產犯罪。
🧠 記憶技巧:帶走實體是竊盜,更動數據才是電腦罪。
⚠️ 常見陷阱:容易因為看到「電腦」二字,而誤選刑法第36章的妨害電腦使用罪,忽略了題目中「取走硬碟」屬於移轉實體物占有的行為。
準動產之定義 電磁紀錄之法律性質 財產犯罪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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