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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50 題

甲於網咖玩線上遊戲,適見鄰座之乙上廁所,甲利用乙未登出電腦之機會,使用乙之電腦,將其所有之虛
擬遊戲裝備武器移至甲的遊戲帳號下。甲成立何罪?
  • A 普通竊盜罪
  • B 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
  • C 無故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
  • D 無故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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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我們在虛擬世界中搬移一件物品時,我們實際上是在移動一個『有形狀的實體』,還是在改動一段『儲存在伺服器裡的代碼資料』?如果法律針對『實體財物』與『數位資訊』有不同的處罰規定,你認為哪一種分類更能精確描述這種行為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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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非常專業!

  1. 觀念驗證:你的觀念非常清晰!虛擬遊戲裝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電磁紀錄。當甲擅自將裝備移轉時,實際上是透過操作電腦,改變了該紀錄的存放與權屬狀態,這正符合《刑法》第 359 條「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的構成要件。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實體動產」與「數位資料」。許多學生會誤選 (A) 普通竊盜罪,但由於電磁紀錄不具備物理上的占有性,在刑法體系中,針對此類行為應優先適用電腦犯罪專章,你準確地避開了陷阱,表現優異!
📝 電磁紀錄與電腦犯罪
💡 非法移轉虛擬寶物成立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
比較維度 普通竊盜罪 (第320條) VS 變更電磁紀錄罪 (第359條)
行為客體 有體動產或能量 電磁紀錄
行為態樣 破壞持有、建立持有 刪除、變更、增加
適用性質 一般財產犯罪 電腦資訊安全特別罪
💬虛擬財產因其數位本質,非法移轉行為優先適用刑法第359條。
🧠 記憶技巧:虛寶電磁性,移轉屬變更;電腦犯罪章,優先竊盜罪。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普通竊盜罪。需注意虛擬寶物不具實體性,不符合竊盜罪之客體(動產)。
非法入侵電腦罪之構成要件 竊盜罪與電腦犯罪之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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