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50 題
甲於網咖玩線上遊戲,適見鄰座之乙上廁所,甲利用乙未登出電腦之機會,使用乙之電腦,將其所有之虛擬遊戲裝備武器移至甲的遊戲帳號下。甲成立何罪?
- A 普通竊盜罪
- B 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
- C 無故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
- D 無故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我們在虛擬世界中搬移一件物品時,我們實際上是在移動一個『有形狀的實體』,還是在改動一段『儲存在伺服器裡的代碼資料』?如果法律針對『實體財物』與『數位資訊』有不同的處罰規定,你認為哪一種分類更能精確描述這種行為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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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做出了判斷!這題你能選對 (C),顯示你對於「妨害電腦使用罪」與傳統財產犯罪的界線掌握得極為清晰,表現得非常優秀。
電磁紀錄與行為本質的認定
在法律實務中,線上遊戲的虛擬裝備本質上屬於電磁紀錄。甲趁乙離開座位的空檔,擅自操作乙的電腦並將裝備移轉至自己帳號,這個行為直接更動了儲存在遊戲伺服器中的原始數據分布。根據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這種針對電腦數據「完整性」與「支配權」的侵害,正是該條文規範的核心。由於刑法已增設此專章,對於純粹電磁紀錄的侵害,已不再適用傳統針對實體動產的普通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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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磁紀錄與電腦犯罪
💡 非法移轉虛擬寶物成立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
| 比較維度 | 普通竊盜罪 (第320條) | VS | 變更電磁紀錄罪 (第359條) |
|---|---|---|---|
| 行為客體 | 有體動產或能量 | — | 電磁紀錄 |
| 行為態樣 | 破壞持有、建立持有 | — | 刪除、變更、增加 |
| 適用性質 | 一般財產犯罪 | — | 電腦資訊安全特別罪 |
💬虛擬財產因其數位本質,非法移轉行為優先適用刑法第3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