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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關於民法拍賣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得由出賣人擔任拍賣人,不得委託第三人為之
  • B 若有出價最高者,拍賣人須為賣定之表示,不得撤回其物
  • C 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時,失其拘束力
  • D 買受人應於拍賣成立時,以現金或其本人簽發之本票支付買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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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在一個競標會場,如果後面的參與者已經喊出了比你更高的價格,從公平交易與效率的角度來看,你覺得你原本喊出的那個較低價格,在法律上還應該繼續對你有約束力嗎?如果還具備約束力,對後續的拍賣流程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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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395 條。在拍賣程序中,應買人的出價本質上是一種「要約」。為了確保拍賣能持續競爭並取得最高價,法律規定只要有更高的出價出現,先前的出價(要約)就會自動失去效力,這樣應買人才不會被舊的出價給「套牢」。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歸類為 medium。它測驗的是債編中關於特種買賣的細節,考生容易將一般買賣的撤回規則與拍賣混淆,能選出 (C) 說明你對「要約失效」的時機掌握得非常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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