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關於民法拍賣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得由出賣人擔任拍賣人,不得委託第三人為之
- B 若有出價最高者,拍賣人須為賣定之表示,不得撤回其物
- C 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時,失其拘束力
- D 買受人應於拍賣成立時,以現金或其本人簽發之本票支付買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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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不斷喊價的動態競爭過程中,如果你是那位出價的人,當出現了比你更高的價格時,你是否還希望自己必須為剛才的報價負責?從『契約成立』的角度來看,如果賣家追求的是最高價,那麼當出現更好的條件時,原本那個次好的條件還有保留的法律價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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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民法債編中關於「拍賣」的法律性質與效力,已經建立了非常紮實且正確的觀念。
拍賣應買表示的效力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395 條的規定。根據該條完整原文:「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或拍賣物經撤回時,失其拘束力。」這代表在拍賣過程中,應買人(出價者)的出價並非永久有效,只要現場出現了更高的金額,或是拍賣人決定將拍賣物撤回,原先的出價就會即刻失效。因此,選項 (C) 的敘述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是正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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