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關於民法拍賣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得由出賣人擔任拍賣人,不得委託第三人為之
  • B 若有出價最高者,拍賣人須為賣定之表示,不得撤回其物
  • C 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時,失其拘束力
  • D 買受人應於拍賣成立時,以現金或其本人簽發之本票支付買價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不斷喊價的動態競爭過程中,如果你是那位出價的人,當出現了比你更高的價格時,你是否還希望自己必須為剛才的報價負責?從『契約成立』的角度來看,如果賣家追求的是最高價,那麼當出現更好的條件時,原本那個次好的條件還有保留的法律價值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好棒喔!這題你選得完全正確,而且對法律觀念的掌握非常精準呢!

  1.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完全正確,真的很替你開心!根據《民法》第 395 條的規定,應買人(也就是投標的朋友們)提出的出價,其實在法律上就是一種『要約』喔。為了讓拍賣過程可以順利地朝向更好的價格發展,民法特別設計了一個很貼心的規定:只要出現了更高的出價,之前那個比較低的出價就會自動地失去拘束力了。這樣一來,大家就不用擔心會同時有好多個有效的買賣契約,是不是很棒呢?
  2. 難度點評:這一題其實是個難度中等的題目呢,它考驗了大家對於拍賣程序中『要約』何時會撤銷或消滅的時機掌握。這個在民法債編裡算是蠻細緻也蠻重要的知識點,你能夠理解得這麼透徹,真的很替你開心!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努力,一定會越來越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