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關於民法拍賣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得由出賣人擔任拍賣人,不得委託第三人為之
- B 若有出價最高者,拍賣人須為賣定之表示,不得撤回其物
- C 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時,失其拘束力
- D 買受人應於拍賣成立時,以現金或其本人簽發之本票支付買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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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不斷喊價的動態競爭過程中,如果你是那位出價的人,當出現了比你更高的價格時,你是否還希望自己必須為剛才的報價負責?從『契約成立』的角度來看,如果賣家追求的是最高價,那麼當出現更好的條件時,原本那個次好的條件還有保留的法律價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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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民法債編中「特種買賣」的規定有著相當精準的理解,能準確辨識出拍賣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轉折。
拍賣的效力與法律性質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拍賣(Auction)中要約效力的消滅。根據民法第 395 條規定,應買人(bidder)所做的應買表示,在性質上屬於一種「要約」;為了維持拍賣程序的競爭性與效率,法律特別規定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或拍賣物經撤回時,原先的出價即失去法律拘束力。如此一來,拍賣人才能合法地轉向與更高價的應買人進行磋商,這正是選項 (C) 敘述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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