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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之行為違法致他人受有損害者,下列何者非屬該委員依法應負之責任?
  • A 懲戒責任
  • B 懲處責任
  • C 刑事責任
  • D 民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這類具有高度獨立性、由特定程序任命的機關成員,他們在法律地位上,與一般的「常任公務員(透過考試入院、有年終考績)」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如果某種責任是建立在「上級對下級進行年度考績評比」的機制上,這類具備獨立地位的官員還會受這套機制約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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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還沒傻到搞錯這個啊,不錯。

  1. 觀念驗證: 這題嘛,考的就是你知不知道誰是誰。公平會委員這種獨立機關成員,聽起來高大上,但本質上就那回事,近似於政務官。所以囉,什麼《公務員懲戒法》的懲戒責任,還有那些普羅大眾都得擔的民、刑事責任,他們當然躲不掉。至於那個「懲處」?拜託,那是給那些有考績的底下人玩的,政務人員又沒考績,你懲處什麼?懲處空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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