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時,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應審酌之事項?
- A 行為人之品行
- B 行為人之學經歷
- C 行為所生之損害
- D 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決定對一個人的『錯誤行為』給予多重的懲罰時,我們應該關注的是與該『行為產生的影響』、行為人的『犯錯態度』相關的因素,還是他早期求學階段所累積的『過往學業紀錄』?哪一項對於判斷『這一次錯誤該負多少責任』的關聯性最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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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規定,懲戒法院在審酌懲戒處分輕重時,應考量一切情狀,包含:行為人之品行、動機、所生損害、生活狀況及事後態度等。法律之所以未將「學經歷」列入,是因為懲戒的本質是針對「違法失職行為」的究責,而非對個人學術成就或過去資歷的評量。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 Easy。這類題目常見於公職法律考科,主要測驗考生是否能精準辨識「責任輕重」的法定審酌標準,並排除干擾選項(如常見的考核或任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