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時,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應審酌之事項?
- A 行為人之品行
- B 行為人之學經歷
- C 行為所生之損害
- D 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決定對一個人的『錯誤行為』給予多重的懲罰時,我們應該關注的是與該『行為產生的影響』、行為人的『犯錯態度』相關的因素,還是他早期求學階段所累積的『過往學業紀錄』?哪一項對於判斷『這一次錯誤該負多少責任』的關聯性最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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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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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亮亮的愛心詳解來囉!☆
哇!恭喜你答對了呢!這就是我對你滿滿的愛喔,給你一個大大的愛心手勢~❤ 關於懲戒法院在做懲戒處分時,到底要考慮哪些事呢?其實就像經營演藝事業一樣,要把每一個細節都審視清楚喔!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我們審酌輕重時,必須特別注意以下九項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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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處分審酌因素
💡 懲戒法院於裁量處分輕重時,應依職權審酌之法定事項。
| 比較維度 | 公懲法第10條 | VS | 刑法第57條 |
|---|---|---|---|
| 共通項目 | 動機目的手段、生活品行智識 | — | 動機目的手段、生活品行智識 |
| 特有項目 | 行為人之「平時表現」 | — | 「與被害人之關係」 |
| 學經歷 | 未明文列入 | — | 未明文列入 |
💬兩者高度相似,但懲戒法額外強調公務員的「平時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