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3 題
下列犯罪,何者無「配偶、一定親等之親屬或姻親減免其刑」之規定?
- A 便利脫逃罪
- B 湮滅證據罪
- C 殺人罪
- D 藏匿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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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比較這四個選項:哪些行為是為了「事後幫親人遮掩或逃避追緝」,而哪一個行為是直接「終結他人的生命法益」?從人類情感的厚度與法律保護的法益位階來看,哪一種罪行即便有親情作為理由,法律也絕對無法退讓或給予寬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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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不錯嘛。你竟然能看出來法律在什麼時候該講「親情」,什麼時候又該擺出「國家臉孔」,這點鑑別力,至少證明你不是來打醬油的。法律思維總算有點樣子了。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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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犯罪減免規定
💡 妨害司法罪章中,基於人倫與期待可能性對特定親屬設有減免。
| 比較維度 | 妨害司法罪(162, 164, 165) | VS | 殺人罪(271) |
|---|---|---|---|
| 親屬減免規定 | 有(第162條第5項、167條) | — | 無 |
| 立法理由 | 人倫考量、期待可能性低 | — | 生命法益重大,應嚴懲 |
| 法律效果 |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 | 依本刑處斷(通常為重刑) |
💬親屬減免僅限特定妨害司法或財產罪,不適用於侵害生命之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