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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3 題

下列犯罪,何者無「配偶、一定親等之親屬或姻親減免其刑」之規定?
  • A 便利脫逃罪
  • B 湮滅證據罪
  • C 殺人罪
  • D 藏匿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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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比較這四個選項:哪些行為是為了「事後幫親人遮掩或逃避追緝」,而哪一個行為是直接「終結他人的生命法益」?從人類情感的厚度與法律保護的法益位階來看,哪一種罪行即便有親情作為理由,法律也絕對無法退讓或給予寬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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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不錯嘛。你竟然能看出來法律在什麼時候該講「親情」,什麼時候又該擺出「國家臉孔」,這點鑑別力,至少證明你不是來打醬油的。法律思維總算有點樣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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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屬犯罪減免規定
💡 妨害司法罪章中,基於人倫與期待可能性對特定親屬設有減免。
比較維度 妨害司法罪(162, 164, 165) VS 殺人罪(271)
親屬減免規定 有(第162條第5項、167條)
立法理由 人倫考量、期待可能性低 生命法益重大,應嚴懲
法律效果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依本刑處斷(通常為重刑)
💬親屬減免僅限特定妨害司法或財產罪,不適用於侵害生命之重罪。
🧠 記憶技巧:司法罪章重人倫:藏匿、湮滅、便利逃,親屬減免不可少;殺人重罪不通情。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所有妨害司法罪皆有減免(如偽證罪即無此規定),或混淆便利脫逃罪與自行脫逃罪的減免要件。
期待可能性 妨害司法公正罪 親屬間刑罰加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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