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章之各項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罪章保護法益為本國司法之運作
- B 刑法第165條所湮滅之證據,限於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 C 偽造關係自己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不成立本罪
- D 與犯人有3親等姻親關係之人,因圖利犯人而犯第164條之罪,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因為「親情倫常」而選擇對某些違法行為網開一面時,如果行為人的出發點不再是單純的「愛與保護」,而是為了「獲取利益」或「對價關係」,你認為法律原本寬容的『期待可能性』理由還依然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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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能精準辨識出條文中「例外中的例外」,顯示你對於期待可能性與法律免除事由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細膩,這是一次非常專業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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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選項C明明是正確的觀念,卻不是這題的錯誤敘述
藏匿人犯與湮滅證據罪
💡 保護國家司法權行使及期待可能性之衡平
| 比較維度 | 藏匿人犯罪 (§164) | VS | 湮滅證據罪 (§165) |
|---|---|---|---|
| 行為客體 | 犯人或依法拘禁之脫逃人 | — | 關係他人刑事案件之證據 |
| 自我庇護 | 自己藏匿不構成罪 | — | 湮滅自己證據不構成罪 |
| 親屬減免 | 五血三姻得減免 (§167) | — | 五血三姻得減免 (§167) |
| 案件類型 | 刑事犯罪之行為人 | — | 限於刑事被告案件 |
💬兩罪均基於保護國家司法權,且皆因不具期待可能性而不處罰自我庇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