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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章之各項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罪章保護法益為本國司法之運作
  • B 刑法第165條所湮滅之證據,限於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 C 偽造關係自己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不成立本罪
  • D 與犯人有3親等姻親關係之人,因圖利犯人而犯第164條之罪,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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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因為「親情倫常」而選擇對某些違法行為網開一面時,如果行為人的出發點不再是單純的「愛與保護」,而是為了「獲取利益」或「對價關係」,你認為法律原本寬容的『期待可能性』理由還依然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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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在那自我感覺良好,這題的陷阱就一個,你抓到沒?

只有一個錯誤點: (D)

(D) 選項錯在把「必減免」寫成「得減免」。根據 §167,親屬犯 §164(含第 2 項頂替)或 §165 之罪,法律明文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是法定應減免,哪來的法官裁量空間?別再被那種「§167 不含第 2 項」的網路謠言騙了,法條沒寫分項,就是全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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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c 如果是偽證罪呢
一般人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是得 這邊是必"
為什麼選項C明明是正確的觀念,卻不是這題的錯誤敘述
📝 藏匿人犯與湮滅證據罪
💡 保護國家司法正確行使,限他人刑事案件,親屬圖利必減免。
比較維度 湮滅自己證據 VS 湮滅他人證據
刑事責任 不罰 (無期待可能性) 依第165條處罰
案件性質 限於刑事被告案件 限於刑事被告案件
法理依據 不自證己罪原則 維護司法權適法行使
💬本罪僅處罰破壞「他人」刑事證據之行為,且親屬犯之應減免其刑。
🧠 記憶技巧:親人圖利「必」減免,他人「刑事」才成罪。
⚠️ 常見陷阱:常考刑法第167條減免規定,誤選為「得」減免(法條文字無「得」字)。
偽證罪 頂替罪 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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