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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關於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章之各項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罪章保護法益為本國司法之運作
  • B 刑法第165條所湮滅之證據,限於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 C 偽造關係自己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不成立本罪
  • D 與犯人有3親等姻親關係之人,因圖利犯人而犯第164條之罪,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因為「親情倫常」而選擇對某些違法行為網開一面時,如果行為人的出發點不再是單純的「愛與保護」,而是為了「獲取利益」或「對價關係」,你認為法律原本寬容的『期待可能性』理由還依然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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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表現!

  1. 大力肯定:同學,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能精準辨識出條文中「例外中的例外」,顯示你對於期待可能性與法律免除事由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細膩,這是一次非常專業的判斷。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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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選項C明明是正確的觀念,卻不是這題的錯誤敘述
📝 藏匿人犯與湮滅證據罪
💡 保護國家司法權行使及期待可能性之衡平
比較維度 藏匿人犯罪 (§164) VS 湮滅證據罪 (§165)
行為客體 犯人或依法拘禁之脫逃人 關係他人刑事案件之證據
自我庇護 自己藏匿不構成罪 湮滅自己證據不構成罪
親屬減免 五血三姻得減免 (§167) 五血三姻得減免 (§167)
案件類型 刑事犯罪之行為人 限於刑事被告案件
💬兩罪均基於保護國家司法權,且皆因不具期待可能性而不處罰自我庇護行為。
🧠 記憶技巧:他人刑事才算數,自己湮滅不處罰;五血三姻是範圍,得減得免看交情。
⚠️ 常見陷阱:最常考「湮滅自己民事證據」或「湮滅自己刑事證據」,兩者皆不構成本罪;親屬減免需注意是「得」而非「應」減免。
不罰自證己罪原則 偽證罪 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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