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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以乙、丙為被告,主張:甲持有由乙簽發、丙背書、面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判命乙、丙連帶給付300萬元等語。乙抗辯:系爭支票上發票人印文雖為真正,惟非伊所蓋用,伊不負發票人責任等語。丙則抗辯:伊未於系爭支票背書,該背書印文亦非真正,甲不得請求伊給付票款等語。試問: (一)關於甲所主張系爭支票係由乙簽發及丙背書之事實,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15分) (二)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僅丙提起上訴,仍抗辯其未於系爭支票背書,不負票據責任等語,則第二審法院應否就甲對乙之請求部分為審判?(1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僅丙提起上訴,仍抗辯其未於系爭支票背書,不負票據責任等語,則第二審法院應否就甲對乙之請求部分為審判?(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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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多數債務人之一人上訴的題型,第一步應先界定共同訴訟之型態(連帶債務原則上為普通共同訴訟)。第二步檢驗上訴人提出的抗辯事由是『基於個人關係』(如本題的偽造背書)還是『非基於個人關係』(如清償),藉此判斷有無民訴第56條『合一確定』例外適用的可能,進而得出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未上訴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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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連帶票據債務人中一人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提起上訴,其效力是否及於未上訴之共同訴訟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關於甲所主張系爭支票係由乙簽發及丙背書之事實,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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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票據真正」與「印章盜用」之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解題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及第357條規定,並結合最高法院穩定之實務見解:若被告自認印文真正但抗辯遭盜蓋,由主張被盜蓋之被告(乙)負舉證責任;若被告否認印文真正,則由提出私文書之原告(甲)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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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私文書(票據)之印文真正與印文被盜用之抗辯,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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