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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列乙為相對人,主張甲對乙所有之 A 地有抵押權,因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 A 地。(每小題25分,共5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如在甲為聲請後,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嗣法院准許拍賣 A 地。甲得否持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對丙強制拍賣 A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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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抵押物於聲請後移轉,首應聯想『抵押權之追及效力』以及強制執行法上『執行力主觀範圍擴張』之規定。解題關鍵在於將強執法第 4 條之 2 第 1 項的『訴訟繫屬後』準用於非訟事件,認定『聲請後』之受讓人為繼受人,進而得出得對其執行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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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執行力主觀範圍,是否擴張及於非訟事件聲請後、裁定前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第三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如在法院裁定准許拍賣 A 地後,乙主張其已清償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務,而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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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反射「拍賣抵押物裁定為非訟事件」,核心法理為「形式審查主義」。當債務人提出「已清償」等實體法上爭執時,必須明確指出非訟法院無權實質審認,抗告法院應駁回抗告,並說明債務人的正確救濟途徑(另提民事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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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聲請拍賣抵押物之非訟事件中,相對人於抗告程序主張債務已清償之實體事由,抗告法院之審查權限及應如何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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