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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及土地向銀行抵押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約定分 7 年攤還本金及利息。隔年甲因另購其他房屋,乃將房地出售予乙並辦竣移轉登記,約定由乙繼續按月清償前開借款。今年因疫情關係,乙失業無力清償貸款,銀行乃向法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請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債權人就本件聲請案應以何人為相對人?(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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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民法第867條的「抵押權追及效力」,以及非訟事件中拍賣抵押物裁定本質上為「對物權之行使」。因此,相對人的判斷標準在於「誰是聲請時的抵押物現在所有人」,而非原本的借款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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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抵押物於設定抵押權後移轉予第三人,債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時,應以何人為非訟程序之相對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債權人可否不拍賣抵押物,而另行起訴請求甲清償借款?(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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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到「實體法上權利競合」與「程序選擇權」之概念。考生需先釐清甲乙間的約定是否使甲免責(判斷債務承擔之要件),接著點出抵押權(擔保物權)與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債權)係屬不同權利,債權人本可依處分權主義自由選擇行使,法無『強制先就擔保物求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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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權人就設有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得否捨棄拍賣抵押物,逕行依消費借貸關係起訴請求原債務人清償借款?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

小題 (三)

法院就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前,應通知何人就本件聲請案陳述意見?請說明理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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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類拍賣抵押物裁定題型,考生應先作「主體分離」:確認目前的「債務人」是誰(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承擔不生效力)、目前的「抵押物所有人」(程序相對人)是誰。接著,切入非訟事件法中針對「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特別規定(第 74 條),論述非訟程序的迅速性與債務人程序保障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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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抵押物所有權移轉後,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程序相對人認定,以及法院於裁定前依《非訟事件法》應通知何人陳述意見之法定聽審義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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