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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四 題

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有債權存在,乙對該債務亦對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甲以該債務屆清償期,未獲乙清償為由,提出抵押權登記簿、債權憑證等,向管轄之第一審法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該法院裁定予以准許。乙以其與甲間並不認識,其並未設定抵押權於甲等語為辯,不服上開裁定而提起抗告。試問:抗告法院對乙之抗辯是否須予以審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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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立即聯想其「非訟事件」本質與「形式審查」原則。答題須先點出非訟程序的迅速性,再套用實務見解說明實體爭執(如偽造抵押權)應另訴解決,非訟法院(含抗告法院)不予審究,最後補充債務人的正確實體救濟途徑以增加答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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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拍賣抵押物裁定程序中,債務人對抵押權設定真偽及實體債權存否提出爭執,抗告法院是否應予審究?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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