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四 題
四、甲持有乙簽發面額新臺幣 100 萬元之本票,甲以該本票向法院聲請准予執行。如於第一審程序中乙主張該本票係基於偽造而簽發,試問法院於第一審程序中可否審酌因偽造而簽發本票之事實?乙有何程序法上之救濟方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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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立刻反射出『非訟事件的形式審查主義』,實體爭執(如偽造)不能在非訟程序中解決。救濟部分,必須切分『實體救濟(確認之訴)』與『執行救濟(停止執行)』雙軌並行,且要特別注意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專屬的『20日法定停止執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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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票裁定事件中實體爭執之審查權限(形式審查主義),以及發票人主張本票偽造時之訴訟與執行救濟途徑。 【解析】 壹、法院於第一審非訟程序中不得審酌本票偽造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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