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四 題
四、甲持有乙簽發面額新臺幣 100 萬元之本票,甲以該本票向法院聲請准予執行。如於第一審程序中乙主張該本票係基於偽造而簽發,試問法院於第一審程序中可否審酌因偽造而簽發本票之事實?乙有何程序法上之救濟方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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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立刻反射出『非訟事件的形式審查主義』,實體爭執(如偽造)不能在非訟程序中解決。救濟部分,必須切分『實體救濟(確認之訴)』與『執行救濟(停止執行)』雙軌並行,且要特別注意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專屬的『20日法定停止執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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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票裁定事件中實體爭執之審查權限(形式審查主義),以及發票人主張本票偽造時之訴訟與執行救濟途徑。 【解析】 壹、法院於第一審非訟程序中不得審酌本票偽造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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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與偽造救濟
💡 本票裁定採形式審查,偽造爭執需提確認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 本票偽造之救濟程序鏈
- 1 聲請本票裁定 — 執票人依票據法123條聲請,法院僅作形式審查。
- 2 提起確認之訴 — 發票人於20日內依非訟法195條1項提確認之訴。
- 3 聲請停止執行 — 依非訟法195條2項,法院「應」裁定停止執行。
- 4 實體判決確定 — 判決確定後,依結果決定是否廢止或撤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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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逾20日才起訴,則回歸一般停止執行規定,法院有裁量權且通常需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