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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債權人甲於第一審法院取得對債務人乙返還借款之勝訴判決,該判決並准許甲提供擔保後予以假執行,甲乃提供擔保後,聲請執行法院予以假執行。假執行程序進行中,乙對上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請第二審法院准予停止執行,該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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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辨明執行名義為『未確定之假執行判決』,並檢驗『提起上訴』是否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明定之停止執行事由。接著,需轉換思維至民事訴訟法的救濟制度(免為假執行),並結合法院之闡明權(探求當事人真意),以得出第二審法院應如何適法處理之完整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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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對宣告假執行之判決提起上訴,得否聲請停止執行?第二審法院受理此聲請應如何適法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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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執行救濟與闡明
💡 提起上訴非停止執行事由,法院應闡明改聲請免為假執行。
比較維度 停止執行 (強執 §18) VS 免為假執行 (民訴 §392)
適用前提 有法定救濟程序(如再審) 針對假執行之勝訴判決
法律依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 民事訴訟法第392條
目的效果 因特定事由暫緩執行程序 債務人提擔保阻卻假執行
💬本件應聲請「免為假執行」,法院應透過闡明導正債務人錯誤之聲請。
🧠 記憶技巧:強執18不停止,民訴392求免執;法官闡明求真意,程序經濟莫駁回。
⚠️ 常見陷阱:易將「提起上訴」誤認為強執法第18條之停止執行事由,且答題時常遺漏法院應行使闡明權之處理流程。
假執行之撤銷與賠償 執行名義之效力與種類 擔保金之提存與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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