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債權人甲於第一審法院取得對債務人乙返還借款之勝訴判決,該判決並准許甲提供擔保後予以假執行,甲乃提供擔保後,聲請執行法院予以假執行。假執行程序進行中,乙對上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請第二審法院准予停止執行,該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應辨明執行名義為『未確定之假執行判決』,並檢驗『提起上訴』是否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明定之停止執行事由。接著,需轉換思維至民事訴訟法的救濟制度(免為假執行),並結合法院之闡明權(探求當事人真意),以得出第二審法院應如何適法處理之完整結論。
假執行救濟與闡明
💡 提起上訴非停止執行事由,法院應闡明改聲請免為假執行。
| 比較維度 | 停止執行 (強執 §18) | VS | 免為假執行 (民訴 §392) |
|---|---|---|---|
| 適用前提 | 有法定救濟程序(如再審) | — | 針對假執行之勝訴判決 |
| 法律依據 | 強制執行法第18條 | — | 民事訴訟法第392條 |
| 目的效果 | 因特定事由暫緩執行程序 | — | 債務人提擔保阻卻假執行 |
💬本件應聲請「免為假執行」,法院應透過闡明導正債務人錯誤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