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四 題
甲持有乙簽發面額新臺幣 100 萬元之本票,甲以該本票向法院聲請准予執行。如於第一審程序中乙主張該本票係基於偽造而簽發,試問法院於第一審程序中可否審酌因偽造而簽發本票之事實?乙有何程序法上之救濟方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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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非訟程序本質與救濟。考生應先點出非訟程序僅做『形式審查』,無法審酌偽造等實體爭議;接著運用《非訟事件法》第195條之特別規定,說明債務人需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探討20日內起訴的『停止執行』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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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非訟審查界線(形式審查),以及債務人主張偽造時之特別救濟與停止執行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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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與偽造救濟
💡 本票裁定僅採形式審查,實體偽造爭執須另提確認之訴及聲請停止執行。
🔗 本票遭偽造之程序救濟流程
- 1 形式審查階段 — 法院僅確認票面要件,不理會偽造主張,裁定准予執行。
- 2 提起實體訴訟 — 發票人依非訟法第195條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 3 聲請停止執行 — 20日內起訴者,法院應裁定停止執行(執票人可供擔保繼續)。
- 4 排除執行名義 — 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提異議之訴撤銷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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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本票裁定不具既判力,故實體爭點需於訴訟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