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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四 題

甲持有乙簽發面額新臺幣 100 萬元之本票,甲以該本票向法院聲請准予執行。如於第一審程序中乙主張該本票係基於偽造而簽發,試問法院於第一審程序中可否審酌因偽造而簽發本票之事實?乙有何程序法上之救濟方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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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非訟程序本質與救濟。考生應先點出非訟程序僅做『形式審查』,無法審酌偽造等實體爭議;接著運用《非訟事件法》第195條之特別規定,說明債務人需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探討20日內起訴的『停止執行』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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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非訟審查界線(形式審查),以及債務人主張偽造時之特別救濟與停止執行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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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裁定與偽造救濟
💡 本票裁定僅採形式審查,實體偽造爭執須另提確認之訴及聲請停止執行。

🔗 本票遭偽造之程序救濟流程

  1. 1 形式審查階段 — 法院僅確認票面要件,不理會偽造主張,裁定准予執行。
  2. 2 提起實體訴訟 — 發票人依非訟法第195條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3. 3 聲請停止執行 — 20日內起訴者,法院應裁定停止執行(執票人可供擔保繼續)。
  4. 4 排除執行名義 — 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提異議之訴撤銷執行程序。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本票裁定不具既判力,故實體爭點需於訴訟程序解決。
🧠 記憶技巧:裁定形式看票面,偽造另提確認訴,二十日內免擔保,勝訴再打異議訴。
⚠️ 常見陷阱:誤認非訟法院得於第一審程序調查實體爭執;遺漏20日不變期間對於停止執行是否需供擔保之重要影響。
非訟事件形式審查權 債務人異議之訴 執行名義之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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