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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乙積欠甲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甲擬向法院聲請扣押乙之財產,經甲取得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後,持之聲請執行乙在丙公司之薪資債權,丙公司於收受扣押命令 15 日後,聲明異議不承認乙之薪資債權,試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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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看到第三人「逾期(15日)聲明異議」,首先應聯想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的「10日」為通常法定期間而非不變期間。解題關鍵在於運用實務見解,以「債權人是否已依第119條第2項聲請逕向第三人強制執行」作為分水嶺,採用三段論法分別論述執行法院於實體爭議中僅有形式審查權,並給出相對應的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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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三人收受扣押命令後,逾法定十日期間始聲明異議之法律效力,及執行法院後續應如何處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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