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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債權人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甲之執行債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乙對丙之債權為 200 萬元,執行法院則核發一紙未限制扣押債權額之扣押債權命令,禁止乙收取或為其他處分及禁止丙向乙為清償。核該扣押命令於 105 年 1 月 10 日送達於乙,同月 15 日送達於丙,同月 20 日送達於甲。執行法院嗣於詢問甲之意見後,發移轉命令將扣押之金錢債權,於執行名義債權額範圍內移轉於甲以代替金錢支付,該移轉命令於同年 2 月 10 日送達於乙,同月 15 日送達於丙,同月 20 日送達於甲。丙於收受該移轉命令後翌日(同月 16 日)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甲收受聲明異議狀後,始終未對聲明異議之丙提起訴訟。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本件扣押命令是否及於乙對丙債權全部?本件移轉命令於何時發生效力?(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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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強制執行法關於「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執行」的規定。重點一為第118條第2項「未限制扣押額」的文義解釋;重點二為第118條第3項換價命令的「生效時點」為送達第三人時。最後務必點出第三人聲明異議且債權人未依第120條起訴的法律效果(撤銷執行命令),展現實務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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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限制扣押額之扣押命令效力範圍,以及移轉命令之生效時點與第三人聲明異議未起訴之後續效力。 【解析】 壹、扣押命令之效力及於乙對丙之債權全部

小題 (二)

丙得否以甲未起訴為理由,撤銷包括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之執行程序?(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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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區辨「扣押命令」與「移轉命令」乃兩個獨立之執行命令,其異議期間應分別起算。解題關鍵在於指出丙未於扣押命令送達10日內異議,該命令已生拘束力;嗣後對移轉命令異議,雖發生債權人甲未起訴之失權效果,但依實務見解,執行法院撤銷之範圍僅限於被合法異議之「移轉命令」,不及於原確定之「扣押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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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三人未於收受扣押命令後之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遲至收受移轉命令始聲明異議,若債權人未依法起訴,第三人得否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3項撤銷包含扣押命令在內之全部執行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假設丙為無清償資力之人,是否影響移轉命令效力?亦即甲可否聲請回復對乙為執行?(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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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辨明「移轉命令」的法律性質,其為法定之債權讓與且具「代物清償」效力。接著運用風險分配法理,指出移轉命令送達第三人即生效並消滅原執行債權,第三人無資力的風險應由債權人承擔,進而推導出債權人無法回復對原債務人執行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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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三人無清償資力是否影響移轉命令之效力?債權人得否以第三人無資力為由聲請回復對原債務人之執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

小題 (四)

假設乙對丙之金錢債權係附條件之債權(或有對待給付之債權),則移轉命令效力是否有效?(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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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附條件或對待給付債權之換價方法限制」。思考步驟為: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3項,此類債權應付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不得逕發移轉命令;2. 若法院誤發,屬執行方法之違法,應區分「無效」與「得撤銷」之法理(強執第12條);3. 補充民法第299條對第三人實體利益的保護,強化論理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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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執行法院就附條件或有對待給付之金錢債權,逕行核發移轉命令時,該命令之效力為當然無效抑或得撤銷?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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