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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二、債權人甲以對債務人乙之面額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本票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法院就乙對丙之借款債權發扣押命令與收取命令,並就乙對丁之薪資債權發扣押命令與移轉命令,試問戊主張其對乙有 100 萬元借款債權,其能否聲明參與分配?丙可否以甲對乙之本票債權已被乙清償而提起異議之訴?(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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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強制執行法中換價命令之效力、參與分配之要件與終期,以及異議之訴之當事人適格。解題時應先區分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對執行程序終結時點之差異(並留意薪資債權之特別規定),接著確認戊是否具備執行名義,最後檢驗丙(第三債務人)是否符合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第三人異議之訴的發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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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一、普通債權人戊對發布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之金錢債權,聲明參與分配之要件與時點限制為何? 二、第三債務人丙能否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實體事由(清償),提起強制執行法上之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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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錢債權執行與救濟
💡 參與分配之資格時點與執行異議之訴之適格判斷
比較維度 債務人異議之訴 (§14) VS 第三人異議之訴 (§15)
原告適格 執行名義之債務人 具排除執行權利之第三人
爭點性質 執行名義實體債權之消滅 執行標的物權利歸屬
救濟目的 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 撤銷特定標的之執行
💬債務人針對「債權是否存在」爭執;第三人針對「標的物是誰的」爭執。
🧠 記憶技巧:參分要名義、時點看表前、薪資能合併、異議看適格。
⚠️ 常見陷阱:最常漏掉薪資債權在「移轉命令」後仍可併案執行的特則,以及誤認第三債務人可代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之區別 第三債務人之聲明異議(本法第119條)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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