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債權人甲以對債務人乙之面額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本票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法院就乙對丙之借款債權發扣押命令與收取命令,並就乙對丁之薪資債權發扣押命令與移轉命令,試問戊主張其對乙有 100 萬元借款債權,其能否聲明參與分配?丙可否以甲對乙之本票債權已被乙清償而提起異議之訴?(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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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參與分配之要件與時點限制」及「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原告適格」。解題時,首先檢視參與分配者是否具備執行名義,並依標的性質(一般債權之收取命令 vs 繼續性給付之移轉命令)判斷程序是否終結與法條適用。其次,第三債務人並非異議之訴之適格原告,應思考其是否能透過民法代位權行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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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普通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之實體要件,以及收取命令、薪資債權移轉命令對參與分配時點之影響。
- 第三債務人能否代位執行債務人,對無既判力之執行名義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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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分配與異議之訴
💡 普通債權參與分配要件、移轉命令效力及第三人代位提起異議之訴。
- 普通債權人參與分配,依強執法第34條第1項規定,須具備「執行名義」始得為之。
- 收取命令於清償前執行程序未終結,普通債權人於分配表作成前得聲明參與分配。
- 薪資債權移轉命令依強執法第115-1條具特殊性,他債權人參與分配時該命令失效。
- 無既判力執行名義,債務人得依強執法第14條第2項起訴;第三人僅得代位(民法242)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