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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債權人甲以對債務人乙之面額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本票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法院就乙對丙之借款債權發扣押命令與收取命令,並就乙對丁之薪資債權發扣押命令與移轉命令,試問戊主張其對乙有 100 萬元借款債權,其能否聲明參與分配?丙可否以甲對乙之本票債權已被乙清償而提起異議之訴?(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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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參與分配之要件與時點限制」及「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原告適格」。解題時,首先檢視參與分配者是否具備執行名義,並依標的性質(一般債權之收取命令 vs 繼續性給付之移轉命令)判斷程序是否終結與法條適用。其次,第三債務人並非異議之訴之適格原告,應思考其是否能透過民法代位權行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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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普通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之實體要件,以及收取命令、薪資債權移轉命令對參與分配時點之影響。
  2. 第三債務人能否代位執行債務人,對無既判力之執行名義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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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與分配與異議之訴
💡 普通債權參與分配要件、移轉命令效力及第三人代位提起異議之訴。
  • 普通債權人參與分配,依強執法第34條第1項規定,須具備「執行名義」始得為之。
  • 收取命令於清償前執行程序未終結,普通債權人於分配表作成前得聲明參與分配。
  • 薪資債權移轉命令依強執法第115-1條具特殊性,他債權人參與分配時該命令失效。
  • 無既判力執行名義,債務人得依強執法第14條第2項起訴;第三人僅得代位(民法242)提起。
🧠 記憶技巧:參分要名義,終結前聲明;薪資具特殊,移轉仍可分;異議債務人,第三可代位。
⚠️ 常見陷阱:易忽略薪資債權移轉命令與一般債權移轉命令之差異(強執§115-1);常誤認第三債務人具異議之訴當事人適格。
執行名義之種類與效力 第三人異議之訴 繼續性給付債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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