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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甲於取得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後,將其對乙之 200 萬元借款債權讓與於丙,試問丙可否向法院聲請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若法院許可丙之執行,乙有何強制執行法所規定之救濟方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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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判決確定後債權讓與」,第一步應聯想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執行力主觀範圍之擴張」及證明文件之提出。第二步針對「救濟」,必須採取雙軌思考,區分實體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與程序面(聲明異議),並精確點出確定判決既判力遮斷基準時(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以適用強執法第14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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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執行名義成立後之特定繼受人得否聲請強制執行,及債務人對此執行程序之實體與程序雙軌救濟途徑為何。 【解析】 壹、丙得否向法院聲請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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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力擴張與救濟
💡 執行力主觀範圍及於繼受人,債務人具程序與實體救濟雙軌制。
比較維度 聲明異議 (強執法§12) VS 債務人異議之訴 (強執法§14)
救濟性質 程序救濟 實體救濟
異議事由 執行程序或方法瑕疵 消滅或妨礙債權事由
爭點性質 程序法上權利侵害 實體法上權利存否
裁判形式 執行法院以裁定為之 審判機關以判決為之
💬前者處理「怎麼執行」的程序錯誤,後者處理「應否執行」的實體爭執。
🧠 記憶技巧:繼受效力四之二,程序十二異議聲,實體十四異議訴,辯後事由才可提。
⚠️ 常見陷阱:易忽略「言詞辯論終結後」的時間限制,誤以為所有實體爭議皆可提起異議之訴,卻忘記既判力之遮斷效。
既判力之主觀範圍 執行名義之擴張 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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