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一、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甲於取得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後,將其對乙之 200 萬元借款債權讓與於丙,試問丙可否向法院聲請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若法院許可丙之執行,乙有何強制執行法所規定之救濟方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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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執行名義主觀效力之擴張』及『債務人救濟途徑』。首先應思考確定判決效力是否及於判決後之債權受讓人(強執法第4-2條),並注意聲請時的『形式證明要求』。其次,針對債務人的救濟,必須區分『程序面(未附法定文書:聲明異議)』與『實體面(爭執讓與效力或已清償:債務人異議之訴)』進行雙軌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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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判決確定後之債權受讓人可否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力主觀範圍),以及債務人對於程序瑕疵與實體爭議之救濟途徑為何。 【解析】 壹、丙可否向法院聲請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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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力擴張與救濟
💡 執行力對繼受人之擴張及其程序與實體救濟途徑。
| 比較維度 | 聲明異議 (§12) | VS | 債務人異議之訴 (§14) |
|---|---|---|---|
| 事由性質 | 程序上瑕疵 | — | 實體法上抗辯 |
| 審理機關 | 執行法院 | — | 受訴法院(審理庭) |
| 救濟目的 | 撤銷或更正執行處分 | — | 排除執行名義執行力 |
💬程序瑕疵找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實體權利爭執應另提訴訟(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