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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一、債權人甲訴請債務人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甲於取得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後,將其對乙之 200 萬元借款債權讓與於丙,試問丙可否向法院聲請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若法院許可丙之執行,乙有何強制執行法所規定之救濟方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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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執行名義主觀效力之擴張』及『債務人救濟途徑』。首先應思考確定判決效力是否及於判決後之債權受讓人(強執法第4-2條),並注意聲請時的『形式證明要求』。其次,針對債務人的救濟,必須區分『程序面(未附法定文書:聲明異議)』與『實體面(爭執讓與效力或已清償:債務人異議之訴)』進行雙軌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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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判決確定後之債權受讓人可否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力主觀範圍),以及債務人對於程序瑕疵與實體爭議之救濟途徑為何。 【解析】 壹、丙可否向法院聲請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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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力擴張與救濟
💡 執行力對繼受人之擴張及其程序與實體救濟途徑。
比較維度 聲明異議 (§12) VS 債務人異議之訴 (§14)
事由性質 程序上瑕疵 實體法上抗辯
審理機關 執行法院 受訴法院(審理庭)
救濟目的 撤銷或更正執行處分 排除執行名義執行力
💬程序瑕疵找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實體權利爭執應另提訴訟(異議之訴)。
🧠 記憶技巧:繼受執行需公證,程序異議十二條,實體抗辯十四條。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繼受人聲請執行時需「公文書或公證書面」之形式門檻,或混淆「聲明異議(程序)」與「異議之訴(實體)」之適用範圍。
執行名義之主觀範圍擴張 民事訴訟法第401條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提起時機 執行力之主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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