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主張乙積欠其貨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屢催不還,乃於民國(下同)104 年 7 月 12 日具狀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為 104 年 12 月 5 日,經法院判決原告全部勝訴,且因被告未提上訴而確定。甲隨後於 105 年 2 月間聲請強制執行。問:
甲主張乙積欠其貨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屢催不還,乃於民國(下同)104 年 7 月 12 日具狀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為 104 年 12 月 5 日,經法院判決原告全部勝訴,且因被告未提上訴而確定。甲隨後於 105 年 2 月間聲請強制執行。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乙於 103 年 6 月間曾向甲寄發存證信函,表示其對甲有某筆借款債權 300 萬元,用以抵銷所積欠甲前開 200 萬元債務等語。但在訴訟中乙未就此主張之,則乙可否以曾行使抵銷權為由,在執行程序中主張何種權利救濟程序?(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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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執行名義為確定判決時之債務人異議之訴』與『既判力基準時之遮斷效』。解題時應先確認執行名義種類(確定判決有既判力,適用強執法第14條第1項),接著判斷異議原因(抵銷之意思表示)發生與生效之時點(103年6月),最後將其與既判力基準時(104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作對比,即可推導出因受既判力遮斷而不得提起異議之訴之結論。
小題 (二)
若甲係以此筆貨款債權聲請支付命令,送達及確定後,甲以該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而強制執行乙之財產,乙若主張遭脅迫而為債權契約之簽訂,已經對甲發函撤銷等情,則乙可據以主張何種權利救濟程序?(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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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104年修法後「支付命令」之既判力遮斷效及救濟途徑。考生須先點出新法下支付命令已無既判力,接著援引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論述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補充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關於供擔保停止執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