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甲於某日見乙所有之 A 車占用其車位,竟持木棒破壞 A 車,導致 A 車多處毀損。乙除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命甲應給付乙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外,另行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甲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甲未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先確定在案,而該訴訟事件嗣後亦經法院判決確定,命甲應給付乙 10 萬元。甲依據該支付命令支付 5 萬元後,乙再持該民事確定判決,請求甲應給付 10 萬元,甲拒絕給付。試問對於乙向法院聲請執行甲在 10 萬元範圍內之責任財產,甲有何救濟途徑?(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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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執行名義之性質(支付命令vs確定判決)』及『債務人異議之訴』的掌握。看到題目應立刻分辨:乙拿來執行的是『確定判決』(有既判力),因此必須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處理。解題關鍵在於區分甲『清償5萬元』的時間點,是在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後』,以探討既判力的遮斷效與相應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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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債務人就同一實體債權為部分清償後,面對債權人持具既判力之確定判決聲請全額強制執行時,得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救濟是否受既判力基準時之限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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