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持有乙簽發之本票,因到期日予以提示而未獲兌現,乃就該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甲取得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確定後,乙死亡,丙為其子。
甲持有乙簽發之本票,因到期日予以提示而未獲兌現,乃就該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甲取得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確定後,乙死亡,丙為其子。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得否以上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丙聲請強制執行?是否因丙有無拋棄繼承而有所不同?(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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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執行名義主觀效力之擴張」與「繼承法理對強制執行的影響」。考生應先引述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說明執行名義效力及於成立後之繼承人。接著,依據丙「未拋棄繼承」與「拋棄繼承」兩種情形分別涵攝:未拋棄時應補充民法第1148條之限定責任;拋棄時則以民法第1175條溯及效力說明其不符擴張要件。
小題 (二)
在甲對丙之強制執行程序,執行法院查封丙所有之 A 屋。如丙主張該屋係自己在乙生前即已買受,並非乙之遺產,應如何謀求救濟?(2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執行主體地位」與「責任財產範圍」之區辨能力。看到此題,應先判斷執行名義性質(本票裁定無既判力)及當事人地位(丙為繼受執行之形式債務人)。接著鎖定核心爭點:當繼承人之「固有財產」遭誤認為遺產而查封時,雖丙形式上為債務人,但實質上就該固有財產具有第三人地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探討實務與學說對於強執法第 14-1 條適用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