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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四 題

甲於民國 105 年 9 月 9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簽交同額本票 1 張及以其所有坐落臺中市之 A 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600 萬元(下稱系爭抵押權)以為擔保,甲屆期未為清償,乙乃以該本票及抵押權之證明文件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臺中地院拍賣 A 土地。甲於執行程序進行中,以該本票債權業經法院判決確認不存在確定,系爭裁定之執行力亦確定不存在,不得再為強制執行為由,向臺中地院聲明異議。乙又提出借據為債權證明文件,另向臺中地院聲請准許拍賣 A 土地之裁定。問:臺中地院就該聲請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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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拍賣抵押物裁定」應立刻反射其為「非訟事件」,具備「僅形式審查」與「無既判力(實質確定力)」之特性。本題結合「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多數債權的特質,當債權人提出不同的債權證明(本票轉換為借據)再次聲請時,應引導出這屬於新事實之提出,不生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問題,法院應依法進行形式審查並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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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拍賣抵押物裁定之非訟性質與既判力遮斷效,以及債權人以不同債權證明就同一最高限額抵押物再次聲請拍賣,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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