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三 題
債務人住所地在臺北市,因債務人向營業所在新北市板橋區之商業銀行貸款,並以其所有座落臺中市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以擔保該借款債權;嗣因該借款屆期不獲清償,債權銀行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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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的『土地管轄』規定。考生應先依《非訟事件法》第 72 條確立管轄法院為『抵押物所在地』,接著依同法第 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導出法院遇管轄錯誤時『應裁定移送而非逕行駁回』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