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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三 題

甲向法院聲請拍賣已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之 A 地,試問甲於第一審程序中應提出何等證明之文件?聲請之相對人乙於第一審程序中主張擔保之 B 債權已有 1,000 萬元獲得清償,並就此提出證據,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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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特殊規定,以及非訟程序的「形式審查」本質。看到聲請拍賣最高限額抵押物,首思非訟事件法第73條之證明要求;看到債務人提清償抗辯,應即連結「非訟事件法院無實體審查權」,並以同法第74條之陳述意見及曉示另訴救濟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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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最高限額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時之釋明文件要求,以及非訟法院面對債務人實體抗辯(清償)之審查權限與處理方式。 【解析】 壹、甲於第一審程序中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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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賣最高限額抵押權
💡 拍賣抵押物採形式審查原則,著重權利證明與程序保障。

🔗 拍賣最高限額抵押物處理流程

  1. 1 提出聲請 — 提出設定契約、他證及債權確定證明(非訟法73)
  2. 2 程序保障 — 法院應通知債務人陳述意見(非訟法74)
  3. 3 形式審查 — 僅就文件形式認定,不處理清償等實體爭執
  4. 4 准駁裁定 — 形式完備即准許,曉示債務人另行起訴救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債務人提起訴訟,可向執行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非訟法74-1)。
🧠 記憶技巧:文件要帶齊、形式不審實、陳述不可少、爭執另訴提。
⚠️ 常見陷阱:誤認非訟法院可對債務人提出的清償證據進行實體審理,進而直接駁回拍賣聲請。
形式審查原則 債務人異議之訴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原因 非訟事件之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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