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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丙主張丁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並以丁之 A 動產為質物設定質權於丙,然於清償期屆至丁仍未還款。丙乃向法院聲請拍賣 A 動產。丁主張其僅向丙借款 100 萬元,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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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拍賣質物等擔保物權實行事件,首先須聯想到「非訟事件」的本質——『形式審查主義』。其次,判斷債務人的抗辯是否為『實體爭執』(如債權數額爭議),並依據擔保物權不可分性與非訟法院無實質認定權限之法理,推導出法院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最後必須指明債務人後續應如何另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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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訟法院於審理拍賣質物之聲請時,就當事人對於擔保債權數額之實體爭執,應為如何之審查與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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