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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拍賣 A 動產定有底價而無人應買時,債權人甲向執行法院表示願承受 A 動產。越數日,甲後悔不願承受,並拒絕補繳差額。如本件別無其他債權人,而 A 動產顯有拍得相當價金之可能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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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債權人承受」在強執法上的性質等同於「拍定」。接著思考承受人不繳納差額時,應適用強制執行法第68-2條「再行拍賣」之規定,並注意再拍賣若生差額,原承受人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題幹特別提示「有拍得相當價金之可能」,是為了排除無益執行或撤銷查封的例外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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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權人承受動產後悔並拒絕補繳差額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置(是否再行拍賣)及原承受人應負擔之法律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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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承受動產後悔處置
💡 承受人地位等同拍定人,拒繳差額應再行拍賣並由其負擔價差損失。

🔗 承受人拒繳差額處理流程

  1. 1 債權人承受 — 依強執法第71條作價承受,取得拍定人地位。
  2. 2 拒絕補繳差額 — 承受價高於債權額,債權人悔約拒絕補足差價。
  3. 3 執行法院再行拍賣 — 依第68條之2第1項重啟拍賣,原承受人不得應買。
  4. 4 職權裁定確定差額 — 計算再拍賣價金與原承受價之差額與費用損害。
  5. 5 對原承受人執行 — 以裁定為執行名義,就差額部分強制執行原承受人。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再行拍賣仍無人應買且債權人拒絕承受,則應撤銷查封返還債務人。
🧠 記憶技巧:承受地位同拍定,拒繳差額必再拍,價差職權裁定追。
⚠️ 常見陷阱:易誤認債權人得隨時撤回承受而不受罰,或忽略應類推適用不動產規定來處理動產承受違約之情事。
不動產承受之類推適用 再行拍賣之程序 無益執行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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