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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債權人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土地,臺北地院就 A 土地經 3 次拍賣無人應買,臺北地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第 1 項公告,得自民國 111 年 5 月 28 日起至同年 8 月 28 日止,依第 3 次拍賣條件應買。甲於同年 6 月 2 日依同條第 2 項規定聲請停止變賣,另行減價拍賣,臺北地院於同年 8 月 20 日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仍無人應買,甲於該日表明願以拍賣底價承受,並表示不以其應受分配款折抵價金,惟並未依限繳納價金。問:臺北地院應如何進行後續之執行程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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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關鍵在於『不動產拍賣次數之限制與程序延遲防止』。考生應先聯想到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俗稱第4拍)的法定終結效力。接著分析債權人承受卻未繳價金時,究應依第94條第2項『再行拍賣』,還是因已達法定拍賣次數上限,其承受失效而落入第95條第2項後段『視為撤回執行』之法律效果。運用法條目的性解釋與最高法院實務見解破題是拿高分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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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權人於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之減價拍賣(第四次拍賣)程序中聲明承受,惟未依限繳納價金,執行法院應適用同法第94條第2項「再行拍賣」,抑或依第95條第2項後段「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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