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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債權人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土地,臺北地院就 A 土地經 3 次拍賣無人應買,臺北地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第 1 項公告,得自民國 111 年 5 月 28 日起至同年 8 月 28 日止,依第 3 次拍賣條件應買。甲於同年 6 月 2 日依同條第 2 項規定聲請停止變賣,另行減價拍賣,臺北地院於同年 8 月 20 日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仍無人應買,甲於該日表明願以拍賣底價承受,並表示不以其應受分配款折抵價金,惟並未依限繳納價金。問:臺北地院應如何進行後續之執行程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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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強制執行法上『特別變賣程序後的減價拍賣(俗稱第四拍)』與『承受人未繳足價金之處置』之結合。考生應先聯想到債權人承受未繳價金應準用拍定人未繳價金的『再行拍賣』規定(強執法第68條之2),接著思考此再行拍賣屬於第四拍程序的延續,若再行拍賣仍流標,依強執法第95條第2項應『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以此層次開展三段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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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權人於特別變賣程序後之另行減價拍賣(第四次拍賣)聲明承受,卻未依限繳足價金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置?再行拍賣若未拍定之法律效果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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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變賣後之拍賣效力
💡 債權人於第四次拍賣承受卻未繳款,應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

🔗 特別變賣後拍賣失敗之程序鏈

  1. 1 第三次拍賣流標 — 進入第95條1項公告應買(特別變賣)
  2. 2 聲請另行拍賣 — 依第95條2項停止變賣,進行第四次拍賣
  3. 3 債權人承受卻未繳款 — 承受未完足生效,屬「仍未拍定」情形
  4. 4 法律效果:撤回執行 — 依第95條2項視為撤回,發憑證並塗銷查封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第95條第3項之「限縮準用」是此題得分關鍵。
🧠 記憶技巧:九五條三項看準用,二項失敗撤回終;沒錢補足不算成,領證塗銷兩手空。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為第四次拍賣未繳款時,法院應依強執法第68條之2辦理「再行拍賣」,忽視第95條第3項之限制準用。
特別變賣程序(公告應買) 債權人承受與抵銷 視為撤回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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