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債權人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土地,臺北地院就 A 土地經 3 次拍賣無人應買,臺北地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第 1 項公告,得自民國 111 年 5 月 28 日起至同年 8 月 28 日止,依第 3 次拍賣條件應買。甲於同年 6 月 2 日依同條第 2 項規定聲請停止變賣,另行減價拍賣,臺北地院於同年 8 月 20 日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仍無人應買,甲於該日表明願以拍賣底價承受,並表示不以其應受分配款折抵價金,惟並未依限繳納價金。問:臺北地院應如何進行後續之執行程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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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強制執行法上『特別變賣程序後的減價拍賣(俗稱第四拍)』與『承受人未繳足價金之處置』之結合。考生應先聯想到債權人承受未繳價金應準用拍定人未繳價金的『再行拍賣』規定(強執法第68條之2),接著思考此再行拍賣屬於第四拍程序的延續,若再行拍賣仍流標,依強執法第95條第2項應『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以此層次開展三段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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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權人於特別變賣程序後之另行減價拍賣(第四次拍賣)聲明承受,卻未依限繳足價金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置?再行拍賣若未拍定之法律效果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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