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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於民國 112 年 6 月 6 日,就債權人甲聲請查封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土地進行拍賣,並酌定保證金為新臺幣 50 萬元,第三人丙以臺灣銀行簽發記載受款人為丙,惟丙未為背書之該支票充當保證金而參與投標,且出價最高,此時彰化地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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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擊「保證金繳納之合法性」與「票據權利移轉」之關聯。思考未背書之記名票據是否能使執行法院取得保證金權利,並結合強制執行法對於投標程序公平性、嚴格形式審查之要求,論述投標無效且不許事後補正之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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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投標人以記載自己為受款人卻未背書之銀行支票繳納投標保證金,是否生合法繳納之效力?其投標是否有效且得否事後補正?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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