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於民國 112 年 6 月 6 日,就債權人甲聲請查封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土地進行拍賣,並酌定保證金為新臺幣 50 萬元,第三人丙以臺灣銀行簽發記載受款人為丙,惟丙未為背書之該支票充當保證金而參與投標,且出價最高,此時彰化地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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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不動產拍賣保證金爭議,先聯想強制執行法第 86 條與票據法關於權利轉讓之規定。本題核心在於『未背書的受款人支票無法讓執行法院取得票據權利』,並應引述實務見解說明,基於拍賣程序的安定性與公平性,開標後不得容許事後補正,故該投標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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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投標人以記載其為受款人卻未經其背書之銀行支票充當保證金,是否生繳納保證金之效力?法院得否准予事後補正或應宣告投標無效?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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