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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住在臺南市的甲,於民國 110 年 2 月 5 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未記載付款地及到期日之本票乙紙,向住在臺中市之友人乙借款,並在本票上記載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則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後因乙多次向甲催討借款無結果,甲也遷居臺中市。乙乃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試問受理本件聲請案之法院就下列三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臺中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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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票裁定管轄權爭議,首要連結《非訟事件法》第194條「付款地法院管轄」之規定。接著依據《票據法》第120條補充解釋未記載付款地及發票地時,應以發票人住所地認定為付款地,最後點出債務人遷居並不影響本票裁定以付款地為專屬/特別管轄之認定,進而導出法院應裁定移送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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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記載付款地之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時,管轄法院之認定標準,以及債務人事後遷居是否影響管轄權之歸屬。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聲請狀未記載本票提示之日期。(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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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先聯想票據法規定,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其追索權之行使與遲延利息起算皆以「提示日」為關鍵。未記載提示日期屬非訟事件書狀程式之欠缺,依非訟法理應由法院先定期間命其補正,不得逕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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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時,聲請狀未記載提示日期,受理法院應踐行之處置程序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聲請狀請求甲應給付 50 萬元及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並支付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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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考生首要聯想「非訟事件之形式審查原則」。其次檢視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之追索權範圍,確認得請求之項目僅限票款、利息與費用,並不包含「違約金」。最後應注意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上限之修法,非訟法院對於明顯超過法定上限之利息及不屬票據法規範之違約金,均應逕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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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程序中,執票人得否一併請求依票據記載之違約金及超過法定上限之約定利息?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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