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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張三於 108 年 8 月 8 日訂定契約將其位於臺北市之住宅用地出售給李四,並於同年 9 月 29 日完成土地移轉登記。請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一)

依土地稅法第 49 條之規定,張三及李四應於何日以前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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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之法定期限,考生須精確記憶土地稅法「訂約之日起30日內」之規定。解題時切勿僅憑直覺加減,必須嚴格套用《行政程序法》或《民法》中「始日不計入」與「末日逢假日順延」之期日期間計算規則,完整推導以展現法學嚴謹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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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法定期限計算與行政程序時效法理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誰是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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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應立刻聯想《土地稅法》第5條對於「有償移轉」與「無償移轉」的區分標準。本題關鍵在於辨識「出售(買賣)」屬於有償移轉,藉此推導出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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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土地有償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認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該土地 108 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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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判定,應立刻聯想《土地稅法施行細則》所規定的「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解題關鍵在於比對「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日」與「基準日」的先後順序,進而確認基準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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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認定基準日與移轉登記時點之關係。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四)

土地稅法第 31 條關於地價稅抵減土地增值稅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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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稅法》中「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的法定要件與限制。作答時需明確點出法條依據,並分點論述「發生原因(重新規定地價)」、「適用範圍(移轉土地部分)」以及最關鍵的「抵減上限(應納土增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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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為避免土地所有權人因地價上漲而同時面臨地價稅增加與土地增值稅之雙重稅負壓力,《土地稅法》設有增繳地價稅抵減土地增值稅之機制。 【論述】

小題 (五)

假設張三與李四之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李四即將該土地再行出售給王五,請問有關之罰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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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再行出售」之逃漏稅防堵機制的熟悉度。看到此類「未過戶先轉手」的案型,應立即聯想《土地稅法》關於防杜中間人逃避土地增值稅之特定罰則,並精確引出法條與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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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之行政處罰依據與裁罰標準。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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