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張三於 108 年 8 月 8 日訂定契約將其位於臺北市之住宅用地出售給李四,並於同年 9 月 29 日完成土地移轉登記。請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張三於 108 年 8 月 8 日訂定契約將其位於臺北市之住宅用地出售給李四,並於同年 9 月 29 日完成土地移轉登記。請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一)
依土地稅法第 49 條之規定,張三及李四應於何日以前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之法定期限,考生須精確記憶土地稅法「訂約之日起30日內」之規定。解題時切勿僅憑直覺加減,必須嚴格套用《行政程序法》或《民法》中「始日不計入」與「末日逢假日順延」之期日期間計算規則,完整推導以展現法學嚴謹度。
小題 (二)
誰是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思路引導 VIP
看到「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應立刻聯想《土地稅法》第5條對於「有償移轉」與「無償移轉」的區分標準。本題關鍵在於辨識「出售(買賣)」屬於有償移轉,藉此推導出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
小題 (三)
該土地 108 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人?
思路引導 VIP
看到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判定,應立刻聯想《土地稅法施行細則》所規定的「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解題關鍵在於比對「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日」與「基準日」的先後順序,進而確認基準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是誰。
小題 (四)
土地稅法第 31 條關於地價稅抵減土地增值稅之規定為何?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土地稅法》中「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的法定要件與限制。作答時需明確點出法條依據,並分點論述「發生原因(重新規定地價)」、「適用範圍(移轉土地部分)」以及最關鍵的「抵減上限(應納土增稅 5%)」。
小題 (五)
假設張三與李四之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李四即將該土地再行出售給王五,請問有關之罰則為何?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再行出售」之逃漏稅防堵機制的熟悉度。看到此類「未過戶先轉手」的案型,應立即聯想《土地稅法》關於防杜中間人逃避土地增值稅之特定罰則,並精確引出法條與裁罰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