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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先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7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萬元,同時以自己名下所有之 A 屋為乙設定抵押權,繼於108年10月8日向丙借款五百萬元,亦於同日以 A 屋為之設定抵押權。不久甲為逃避刑事訴追而逃亡,將 A 屋贈與其兄丁後不知去向。眼看已到約定的還款期限,乙與丙想拿回這些錢。請根據現行民法,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或丙可否將 A 屋拍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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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抵押權之追及效力」。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將抵押物讓與他人,是否會影響抵押權?只要依民法第867條確認追及效力,再依第873條說明債權屆期未受清償得聲請拍賣即可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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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抵押權之追及效力與實行抵押權之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如果乙丙可以拍賣 A 屋,設該屋賣得一千八百萬元,乙與丙各應分得若干?(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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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多數抵押權之受償次序」。同一不動產上有多個抵押權時,依民法第865條,受償順序依登記先後決定。需分別計算先順位乙受償後之餘額,再交由後順位丙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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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同一不動產上數抵押權併存時之優先受償次序及金額分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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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之設定、效力與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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