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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A 有親生子 B、C 以及自幼收養之女 D。B 與女友未婚生子 E,被女友拋棄後獨力撫育之。C 男娶 F 女為妻,生女 G 及 H。D 嫁給 I,生 J 男與 K 女。請根據現行民法,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I 男與 E 男有無親屬關係?若有,親等、親系及種類如何?試根據法條說明之。(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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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親屬關係之認定及親等計算。需先確認非婚生子女 E 因撫育視為認領,收養女 D 產生擬制血親,再利用親等計算規則(己身往上數至同源再往下數)算出 E 與 D 的親等,最後加上姻親 I 的身分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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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婚生子女之撫育效力及親屬種類、親等與親系之計算。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設 J 男頗受 C 與 F 夫婦之疼愛,與 G 女尤為青梅竹馬。J 與 G 在法律上有無機會結為連理?理由何在?(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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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近親結婚限制及例外。需計算出 J 與 G 為旁系血親四親等(因收養關係產生)。接著引出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但書之例外規定:「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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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因收養而成立之擬制旁系血親間之結婚限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親屬關係認定與親等計算
💡 結合認領、收養之擬制效力,依共同祖先原則計算親系與親等。
  • 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與生父建立法律上血親關係。
  • 民法第1077條第1項: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 民法第968條與970條:旁系血親親等從已身數至同源祖先再下數;血親配偶之親等從其配偶。
  • 民法第969條:姻親包括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須嚴守定義範圍。
🧠 記憶技巧:撫育即認領、收養如親生;找同源祖先算親等,配偶隨血親定親系。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民法第1065條的撫育效力,導致無法計算非婚生子女的親等;或誤認「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亦為姻親。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與撤銷 收養之擬制血親效力 姻親關係之發生與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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