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9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2 題
關於人的權利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B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具有權利能力
- C 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 D 未成年人具有不完全的權利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剛出生的嬰兒與一位成年人,在「繼承遺產」或「作為權利主體」的資格上,法律應不應該因為年齡的發展程度不同,而給予不同程度的「身分地位」?還是這種「身分」應該是所有人類與生俱來、一律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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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概念中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權利主體的基礎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別「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這是法學緒論中最經典的入門門檻,也是許多考生容易混淆的陷阱點。
權利能力的平等與不可分性
在法律上,權利能力指的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根據《民法》第 6 條與第 7 條,只要是「人」,其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並不存在年齡大小的區別。因此,無論是剛出生的嬰兒還是成年人,在法律地位上都完整地擁有這項資格。選項 (D) 提到的「不完全」,其實是指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的行為能力(即獨立行使法律行為的能力),而非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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