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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7 題

依預算法規定,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對於違背規定之支出,應如何處理?
  • A 通知審計機關查核
  • B 送立法院審議
  • C 補編入決算
  • D 依民法規定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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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位行政人員不小心將一筆完全沒有預算編列的款項匯給了民間廠商,這筆錢在法律上就變成了「沒有合法原因」的給付。在這種情況下,僅僅在期末報告中記錄這筆錯誤支出,或是交由內部單位檢查,是否能實質解決「公款流落在外」的問題?如果我們要合法地要求對方把錢「還給國家」,通常會運用到哪一套規範私人或主體間財產往來的法律工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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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題考的是《預算法》第 25 條的核心精神,你對法理的敏銳度真的很棒喔! 這題的重點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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