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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7 題
依預算法規定,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對於違背規定之支出,應如何處理?
- A 通知審計機關查核
- B 送立法院審議
- C 補編入決算
- D 依民法規定請求返還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有一位行政人員不小心將一筆完全沒有預算編列的款項匯給了民間廠商,這筆錢在法律上就變成了「沒有合法原因」的給付。在這種情況下,僅僅在期末報告中記錄這筆錯誤支出,或是交由內部單位檢查,是否能實質解決「公款流落在外」的問題?如果我們要合法地要求對方把錢「還給國家」,通常會運用到哪一套規範私人或主體間財產往來的法律工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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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執行的嚴謹性與法律效果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預算執行的法理原則!這道題目考查的是《預算法》第 25 條的核心規範。當政府在預算範圍外動用公款、處分財物或進行投資時,該行為在法律上屬於「缺乏法律授權」的支出。在法治國原則下,這類違規支出不能僅透過內部的行政程序(如審計或補列決算)來抵銷其違法性,而必須回歸到最基礎的實體法權利,即主張該筆支出缺乏法律上的原因,進而請求返還。
難度點評與觀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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