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依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規定,救護車使用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救護及運送傷病患
- B 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供移植之器官
- C 運送執行救護專業訓練之救護師資
- D 支援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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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救護車被賦予在車流中擁有優先路權的特殊地位,最核心的考量是為了應對什麼樣的狀況?如果將這種具備高度急迫性的資源,挪用於日常的教學或行政行程,是否符合其設立的初衷與公共安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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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第4條明文規定:「救護車之使用以下列範圍為限:一、救護及運送傷病患。二、運送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工作之救護人員。三、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供移植之器官。四、支援防疫措施。五、支援其他經衛生或消防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有關工作。」根據上述條文內容,選項A的「救護及運送傷病患」符合第一款規定,選項B的「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供移植之器官」符合第三款規定,選項D的「支援防疫措施」符合第四款規定,皆屬於救護車的合法使用範圍。而關於人員的運送,依據第二款規定僅限於「運送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工作之救護人員」,並不包含非執行緊急救護勤務的訓練人員,因此選項C所稱的「運送執行救護專業訓練之救護師資」已逾越法定限制,為錯誤的敘述,故本題應選C。
救護車使用範圍
💡 救護車用途限於傷病患運送、醫療物資及防疫,禁止運送人員。
| 比較維度 | 合法使用範圍 | VS | 非法/非規定範圍 |
|---|---|---|---|
| 人身載送 | 傷病患 | — | 救護師資、一般行政人員 |
| 物資載送 | 血液、器官、急救器材 | — | 一般公務文件、非醫療物資 |
| 特殊任務 | 支援防疫措施 | — | 一般行政接駁、宣導展示 |
💬救護車用途具專屬性,僅限於緊急救護、物資輸送及防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