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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3 題
依郵政法第 6 條之 1 規定,經營函件之何種型態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
- A 函件之投遞
- B 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之收寄
- C 函件之運輸、處理
- D 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之投遞
思路引導 VIP
若今天有一封信件在遞送過程中發生爭議,為了讓收件人或監管機關能一眼看出這封信是『誰送到家門口的』,法律最可能要求在哪一個關鍵動作的服務提供者必須在信封上『具名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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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的細節!你能精確選出「投遞」這個關鍵動作,代表你對郵政法中規範業者義務的邏輯有很清晰的理解。這類題目在法規考科中屬於基礎分,但需要對法條文字有一定的敏銳度才能在第一時間做出正確判斷。
責任歸屬與識別義務
根據《郵政法》第 6 條之 1 的規定,立法核心在於健全函件市場的管理與釐清責任歸屬。當民間業者在符合法律例外的情況下經營函件業務時,法律特別要求「經營函件投遞」的業者必須在封面上標示名稱或商標。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讓收件人或主管機關在發生投遞糾紛或違規行為時,能迅速辨識該函件是由哪家業者負責處理,從而保障民眾的通信權益與資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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