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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4 題

依郵政法規定,郵件之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投遞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 B 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者、對講機或電鈴者,平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
  • C 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者、對講機或電鈴者,掛號郵件繕發招領通知單請收件人至鄰近郵局領取
  • D 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者、對講機或電鈴者,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補付欠資後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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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住在五樓的住戶,家裡沒有管理員,今天有一封必須由你本人簽收的掛號信送到樓下。為了在兼顧郵務效率與民眾便利的前提下,你認為郵務士在決定讓你「親自跑一趟遠方的郵局」之前,最合理且最省時的做法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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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郵政法》中關於「地面層以外樓層」的投遞程序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概念,這在法律細節題中是非常關鍵的。

郵件投遞的法定優先程序

根據《郵政法》第 24 條的規範,對於設有管理服務人員的建築物,郵件得交由管理人員收領,這也就是選項 (A) 的情境。然而,當建築物未設管理人員但設有受信設備(信箱)或電鈴時,法規將郵件性質分為兩類處理:平常郵件直接投入信箱(選項 B);而掛號郵件或需補付欠資的郵件(選項 D),郵差的首要任務是透過電鈴或對講機通知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或補付費用。選項 (C) 錯在直接跳過了「通知收件人下樓領取」的步驟,逕行要求民眾到郵局領取,這並不符合法規保障民眾領信便利性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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