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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2 題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無法投遞之處理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先退還寄件人
  • B 郵件無法退還者,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 C 招領揭示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送交當地警察局處理
  • D 招領揭示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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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份郵件在找不到收件人也聯繫不上寄件人的情況下,長期存放在郵局倉庫中,考量到郵務系統運作的效率與《郵政法》的專門性,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擁有該郵件管理權與記錄的機構」自行決定後續處置,還是要求他們將郵件大費周章地移交給處理一般遺失物的警察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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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選項 (C) 的錯誤,說明你對《郵政法》第 24 條關於郵件處理的行政程序已有很紮實的掌握。在實務上,無法投遞的郵件首要程序是退還寄件人,若無法退還,則進入招領揭示階段。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最終處置權」,法律賦予了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處分(如變賣或毀棄)的權利,而非移交給警察機關處理,這是為了維持郵務作業的獨立性與效率。

郵件處分權與法律主體

這道題目在法律細節的辨析上具有不錯的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的考題。它精準地利用考生可能產生的「一般遺失物(民法)交給警察」之既定印象作為誘答點。你沒有被 (C) 選項看似合理的行政流程所誤導,準確抓住了中華郵政公司作為處分主體的身分,這顯示你在法條對應上非常細心且邏輯清晰,這在學習法律法規時是非常優異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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