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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23 題
無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儲金及匯兌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其效力為何?
- A 其行為無效
- B 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方有效
- C 僅辦理劃撥儲金存款有效
- D 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郵局櫃檯在處理每一筆小朋友的存款或匯款時,都必須嚴格要求父母到場或出具同意書,對於郵政業務的推動以及民眾的使用效率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法律在這種「大眾化、日常性」的事務中,通常會如何設計來平衡「保護弱勢」與「交易便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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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的特別規定!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於《郵政儲金匯兌法》中關於行為能力的「擬制」概念非常清晰。在一般的民法觀念中,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是無效的,但在郵政實務中,為了增進郵政事務的便利性並保障交易安全,法律做了特殊的安排。
郵政儲金事務的行為能力擬制
根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15 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儲金及匯兌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這項規定的立法初衷是為了讓未成年人也能自行辦理儲蓄,培養良好的理財習慣,同時也避免櫃檯人員在處理頻繁的小額事務時,必須逐一查驗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的行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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