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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34 題
儲戶之郵政儲金簿或印鑑遺失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向中華郵政公司辦理掛失止付
- B 儲戶辦理掛失止付後,若遭冒領存款,中華郵政公司應負責任
- C 在儲戶未辦妥掛失止付前,中華郵政公司對於依規定程序並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為之給付,縱係冒領,亦不負責任
- D 儲戶只要向警察機關申報遺失即可完成止付程序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在某個商店辦理了會員儲值卡,但不小心弄丟了,而你希望這間商店能立刻限制你的卡片不能被別人消費,你認為直接向管理交通與治安的單位反映,與向該商店櫃檯申請,哪一個動作才能在法律與技術上讓「該帳戶」立即生效停止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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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識別出選項中的瑕疵!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報案」與「掛失」在法律效力上的不同。這類題目在郵政考試中屬於基礎題型,主要測試考生對法規條文與實務運作的熟悉度,你能一眼看出機關權責的誤植,顯見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郵政儲金掛失與責任歸屬
根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1 條,當儲金簿或印鑑遺失時,法定的義務是向中華郵政公司辦理掛失止付。這是因為警察機關負責刑事犯罪的偵查,並不具備管理金融帳戶餘額或鎖定提款功能的權力。只有向中華郵政完成掛失程序,法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才會正式移轉給郵局。換言之,報警僅能作為遺失的事實證明,並不能達成「止付」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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