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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4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6 題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儲戶於 5 月 5 日因郵政存簿儲金簿遺失,向中華郵政公司辦理掛失止付,發現 5 月 2 日遭人盜領 5 萬元存款,而中華郵政公司已依規定程序並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為之給付,中華郵政公司責任為何?
  • A 中華郵政公司應負全部責任
  • B 中華郵政公司免負責任
  • C 中華郵政公司負一半責任
  • D 中華郵政公司應與儲戶協商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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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儲戶不慎遺失了存摺或金融卡,但在他還沒聯繫銀行辦理任何停用手續前,存款就已經被他人持正確的密碼領走了,且銀行在辦理過程中一切都符合法規與注意標準。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平衡「個人的財物保管責任」與「銀行的正常營運效率」,你認為風險應該由哪一方承擔比較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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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本題的核心!這代表你對於儲金業務中,儲戶與中華郵政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邊界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在法規考科中不僅常見,更是實務上非常重要的觀念。

儲金簿掛失前的法律風險負擔

本題的關鍵在於《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18 條的規定。法律明定當儲金簿遺失、被竊或遭盜領時,儲戶應主動辦理掛失止付。若在掛失「之前」,中華郵政公司已經按照標準作業程序辦理給付,並且在審核印鑑、密碼等環節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則法律為了保護金融交易的安全與穩定,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免負給付責任**。本題 5 月 2 日的盜領發生在 5 月 5 日掛失之前,且郵局已盡義務,故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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