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下列關於年金保險或傷害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年金保險之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 (B) 年金保險之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年金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1人或數人
- (C)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喪失請求保險金之權,無待被保險人撤銷其受益權利
- (D)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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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保險人在遭受受益人故意傷害後依然「生存」且具備行為能力時,你認為法律應該「直接替被保險人做決定」取消對方的資格,還是應該「尊重受害者本人的意願」來決定要不要換掉這個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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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傷害保險中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之法律效果。依據保險法第134條規定:「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可知,當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既遂時,始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若為故意傷害未遂時,其受益權利並非當然喪失,而是必須由被保險人行使撤銷權,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選項C稱受益人故意傷害未遂時喪失請求保險金之權,且無待被保險人撤銷其受益權利,明顯與法條規範不符,故為錯誤之敘述,即為本題之正確答案。而選項D之敘述則完全符合該條文規定,屬於正確之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