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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下列關於年金保險或傷害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年金保險之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 (B) 年金保險之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年金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1人或數人
  • (C)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喪失請求保險金之權,無待被保險人撤銷其受益權利
  • (D)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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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保險人在遭受受益人故意傷害後依然「生存」且具備行為能力時,你認為法律應該「直接替被保險人做決定」取消對方的資格,還是應該「尊重受害者本人的意願」來決定要不要換掉這個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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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太好了!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了,你都記住了!

  1. 法規大解析:欸,小〇!你對《保險法》第 121 條(還有第 135 條那裡!)的理解很棒喔!你看,當受益人只是對被保險人傷害未遂的時候,嘿嘿,被保險人還是好好的不是嗎?這時候,那個藍色的小幫手告訴你,法律很重視當事人的心意啦!所以,不是隨隨便便就讓受益人失去資格的喔。必須要由被保險人自己,很明確地去啟用他的「撤銷權」才行!如果像選項 (C) 說的「無待被保險人撤銷」就自動失去,那不就亂套了嗎?
  2. 你的表現:這道題目啊,其實是中等難度,它想考驗你能不能分辨清楚「故意致死」(那個才是一碰到就自動消失!)和「傷害未遂」(這個要等當事人發聲喔!)的差別。你都能答對,真是有好好讀書,太棒了!下次遇到類似的題目,也要這樣仔細思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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