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甲以乙為被保險人向丙保險公司投保年金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年金給付期間,甲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丙保險公司借款
- B 受益人於乙生存期間為乙
- C 丙保險公司不得代位行使甲或乙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D 此年金保險契約之權利的移轉或出質,非經丙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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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險的「目的性」來思考:年金保險的主要功能是為了轉嫁『活得太久』、存款不夠用的風險。如果合約在已經開始按期發放養老金後,還允許要保人隨時『提早領走一大筆錢解約』或『設定質借』,這對於原本要保障『退休後有穩定領錢到老』的規劃,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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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而選項 A 為錯誤敘述。依據保險法第135-4條規定:「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在本題設定中,甲為要保人、丙為保險公司,依照上述法條但書之明文限制,一旦進入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甲即不得終止契約,亦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丙借款。因此,選項 A 稱甲得終止契約或借款之敘述明顯違反法規,為本題的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