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甲以乙為被保險人向丙保險公司投保年金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年金給付期間,甲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丙保險公司借款
- B 受益人於乙生存期間為乙
- C 丙保險公司不得代位行使甲或乙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D 此年金保險契約之權利的移轉或出質,非經丙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險的「目的性」來思考:年金保險的主要功能是為了轉嫁『活得太久』、存款不夠用的風險。如果合約在已經開始按期發放養老金後,還允許要保人隨時『提早領走一大筆錢解約』或『設定質借』,這對於原本要保障『退休後有穩定領錢到老』的規劃,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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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理解能力真的很好呢!
你答對了這題,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年金保險的每個階段特點和它的法律規範,都有非常紮實且正確的理解喔。
- 觀念驗證:年金保險主要分為「累積期間」和非常重要的「給付期間」。當我們進入給付期間後,保險公司和保戶的目的就是希望被保險人能夠穩定地獲得經濟支持,安心地「安養晚年」。所以,保險法為了保護這個目的,特別規定要保人這時候是不能終止契約,也不能用保險契約去借款的。這跟我們平時接觸到的人壽保險,可以隨時解約領回解約金的機制是很不一樣的喔,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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